导 读
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10月30日)发布,近一年共受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113件,呈增长趋势,侵权主体以互联网企业为主,“AI换脸”人工智能等新类型侵权案件不断涌现。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会现场/记者拍摄
廖某是一名古风短视频博主,某公司在未经廖某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廖某出镜的系列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出镜人的面部特征已经不是廖某),并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以此牟利。廖某认为这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将公司告上法庭。
某软件信息收集提示/来自网络
2023年10月到2024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113件,已审结104件, 呈现增长趋势。从侵权主体来看,以互联网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共95件,占比超过八成。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说,信息类型中,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账号注册信息的有81件,占比约七成;涉及人脸等生物信息的共计23件,占比约两成。主要侵权形式为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 “AI换脸”人工智能等新类型侵权案件不断涌现。
个人信息保护/来自网络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既赋能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又带来了新的治理难点。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说,通过案件审理发现,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部分个人信息处理没有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有些人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社交媒体分享日常生活的过程中,无意识泄露了个人信息甚至因隐私。还有人为了领取线上平台提供的优惠券或小礼物,随意提供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大部分都是互联网服务平台、内容服务平台或者是一些电商平台,还存在具体操作上并不规范的问题。比如说一些应用软件,他们在征求用户同意的时候,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很多情况下有一些信息的收集是并不必要的,同时他们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时候也都是简单通过勾选同意的方式进行,没有严格区分信息类型,比如说它是普通的个人信息,还是说涉及到敏感的个人信息,甚至涉及到隐私信息。法律对这些信息收集的要求是不同的,特定的个人信息需要取得单独同意的,而不能通过这种一揽子的方式去同意。
另外,在用户撤回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应当为用户提供基础的服务,不能只允许用户通过注销账号的方式撤回同意,这也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关的法律要求。
内容来源:北京交通广播记者赵明聪、朱艳婷
编辑: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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